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僅限於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贍養人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已經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再次查封。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查封、扣押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當場制作並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的名稱和數量;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單壹式兩份,分別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保存。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的方式:
(壹)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和匯款;
(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四)排除障礙,恢復原狀;
(五)為表演而表演;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參考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