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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辭退工作人員的程序是什麽?

法律分析:1。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應當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按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辭退手續,向本人出具《辭退證明書》,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2.收到《辭退證明書》後十五日內,當事人可向當地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未建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者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解決。3.辭退應當在辭退證明書規定的時間進行。被辭退人員不得泄露被辭退後的保密信息,不得損害原單位的經濟權利和技術權利。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追究法律責任。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辭退工作,嚴禁單位負責人濫用辭退權。對以辭退進行報復的,依法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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