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住區、文教區”是指純居住區和文教機構區,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
(3)“壹類混合區”是指壹般商業和居民的混合區,其環境噪聲的標準值白天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
(4)“二類混合區”是指工業、商業、交通和居民的混合區,“商業中心區”是指商業集中的繁華區。這兩個地區的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60分貝,晚上為50分貝。
(五)“工業集中區”是指城市或者區域內明確劃定的工業區域,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65分貝,夜間為55分貝。
(6)“交通幹線兩側”是指車流量每小時超過100輛的道路兩側,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70分貝,夜間為55分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汙染的防治。自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噪聲危害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采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少環境噪聲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