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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新規“壹超四罰”是什麽意思?

所謂“超限四罰”,是指對承運人、裝載企業、貨運代理企業和超限運輸車輛駕駛人實行“超限四罰”制度。

其中包括:

1,司機的處罰主要在路檢。

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實施: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對駕駛人進行扣分。

2.對運輸企業和承運人的處罰,由車籍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1年內違法運輸三次以上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非法運輸3次以上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在1年內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超過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3、處罰貨運經營者,交通執法機關有違法行為的。

基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違法: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無正當理由允許無牌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對教唆或者強迫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違法行為人的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實施。

依據是《超限運輸車輛道路行駛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唆使或者強迫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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