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喪葬補助
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死亡當月3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喪葬補助金。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3個月的喪葬補助金。
2.壹次性養老金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職工死亡當月20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壹次性撫恤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為其死亡前最後壹個月20個月基本養老金的標準。
3、遺屬生活補助
職工有壹個以上遺屬的,所有遺屬的月生活補助標準之和不得超過職工本人月工資或者月基本養老金。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範圍和享受遺屬生活補助的條件:按照《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令第102號)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8):
(1)員工供養直系親屬,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範圍內,主要生活來源為死亡職工工資或撫恤金的人員,在職工死亡後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享受遺屬生活補助。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員工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父母均已去世,其爺爺年滿60周歲,奶奶年滿55周歲;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未滿18周歲;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員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
(三)領取遺屬生活補助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生活補助: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就業或參軍;
3.職工因病死亡但非因工死亡的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的;
5.死了。
(四)領取遺屬生活補貼的人員,在執行刑罰和監禁期間,停止享受生活補貼。刑滿釋放後仍符合生活補助條件的,按規定標準享受生活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職工因工負傷,在企業的醫療所、醫院、專科醫院、中西醫專科醫生或轉院治療,需要安裝假肢、假手、種植牙、眼罩的,所需費用全部由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六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醫療期不滿六個月的,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由行政部門或者企業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兩年的,為本人工資的60%;完成兩年但未滿四年者,為其工資的70%;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為工資的80%;滿六年不滿八年的,工資的90%;完成八年或八年以上的,應得到100%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