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利害關系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2、被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撤回申請的;
4、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法院作出新的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5.被申請人已經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
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如下:
1.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我院受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將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當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解除財產保全;
2、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審查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也可以責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當事人不能提供訴前保全擔保的,駁回申請;
4.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5.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綜上所述,財產保全快的話,48小時內解除,長的要壹個月。關於申請解除保全的時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或證據後,法院將視情況予以終止。只是合理的時間內沒有明確的期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壹)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不服,允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三)仲裁裁決駁回仲裁申請或者請求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不服起訴,允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駁回的;
(六)保全申請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的人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的,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