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民事訴訟法對逾期證據不予質證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當事人增加、變更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二、對上述法律規定的解釋:1“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是指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2.“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組織質證”,“質證”是被傳喚的證人舉證,就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存在和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的活動。3.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4.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提供的證據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三。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舉證的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期限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補正證據來源和形式的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通過上述對新民事訴訟法關於逾期證據不予質證規定的解讀,我們可以理解,遲交證據的人並不會絕對不質證,但為了維護法律秩序,提高法官裁判效率,建議在實際操作中非特殊原因提前向法院說明時,積極按時提交證據,給法院留下好印象,使案件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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