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二審上訴的時間長短沒有規定。法律只規定了二審法院受理後的期限。時間最長的是刑事案件兩個半月,民事案件三個月。但對於壹審法院多長時間將案件移送二審法院,確實沒有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修正案關於第二審程序的規定第壹百六十二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壹百六十三條上訴狀應當附具。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 (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三)申訴的請求和理由。第壹百六十四條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第壹百六十五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第壹百六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壹百六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查清事實後,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第壹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變更判決的;(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第壹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使用該裁定。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