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五險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這意味著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時,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項目和比例繳納。
第二,五險的保障功能
五險都有其獨特的保障功能。養老保險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醫療保險為員工提供醫療費用報銷;失業保險在員工失業時提供壹定的生活保障;工傷保險保障員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時的權益;生育保險為女職工生育提供保障。
第三,地方社會保障政策的影響
雖然《社會保險法》規定了五險的繳納要求,但具體執行可能會受到各地社保政策的影響。在壹些地區,五險的繳納可能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和社保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調整或優惠。
但即使地方政策有所調整,用人單位仍需遵循國家的基本法律法規,確保員工的社會保險權益得到保障。如果用人單位只為員工繳納部分社會保險,可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面臨法律責任。
四。雇員權益的保護
作為員工,他們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為自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職工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五險是否只能交三險,要看具體的法律規定和當地的社保政策。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為員工繳納綜合社會保險,保障員工權益。員工也要知道自己的社會保險權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4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58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