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為例:
《北京市供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采暖期內,供熱單位不得延期、暫停或者提前結束供熱,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向供熱單位供應水、電、氣、燃油、煤、熱能的單位應當保證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非采暖期內,供熱單位確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應當妥善安排供熱範圍內的相關用戶、設施管護、供熱費用等事項,並於當年7月15日前與承接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施和技術檔案、用戶資料、供熱費用等事項的交接,同時書面告知原備案機關。
當用戶的供熱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時,供熱單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
1.如果不交采暖費,沒有申請停供,供熱公司可以起訴業主。
2.如果業主不想用小區的統壹供暖,可以申請停暖。停暖需要攜帶房產證復印件和身份證到客服中心辦理手續。家用控制系統可以在加熱前處理。
擴展數據: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範為用戶提供安全、穩定、合格的供熱服務,建立健全供熱運行管理制度、服務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供熱設施巡查制度,對管理範圍內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供熱設施存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發現用戶自用的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及時消除。
(二)供熱前,供熱系統應進行充水、試壓、排氣和試運行,並在供熱範圍內提前公告。
(三)建立用戶供熱溫度采樣制度,定期檢測用戶室溫,測溫記錄應由用戶或其他見證人簽字。
(四)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服務,及時處理和答復用戶反映的問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北京市供熱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