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醫療事故條例,護理對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作為壹名醫療機構的護士,有必要認真思考目前護理管理中常見的法律問題。本文就這些問題進行了探討,並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
1護理管理面臨的法律問題
1.1目前護理人員的配置不能滿足患者應享有的權利。護理人員編制為衛生部1978。醫院床位與護士比例為1: 0.4,醫生與護士比例為1: 2,低於國際標準。即使1978衛生部的要求,目前被查的醫院都沒有達到。護理人力資源缺乏,醫護比例倒掛現象普遍存在[1]。整體護理的實施和老年患者的增多,使護理工作更加復雜和具體,工作量增加。壹些醫院為了追求經濟效益,減員增效,使得護理人員配置雪上加霜。由於配置不足,壹個護士經常同時執行幾個醫生的醫囑,導致醫囑不能及時執行,耽誤了病人的治療。因為忙於病人的搶救和護理,可能會忽略了對其他病人的護理。由於配置不足,工作繁忙,有時無法兼顧很多情況,事故防不勝防。但是,對於壹個病人來說,從他住進醫院的時候起,病人的壹切權利都是有權享有的。由於護士人手不足,服務不到位,患者不滿意,護理糾紛增多。壹旦發生糾紛,護士很難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1.2護理文書書寫不規範。住院病人外出時拒絕測量或無法測量生命體征。如果他們如實填寫病歷,病歷的完整性達不到要求。為了病歷的完整性,壹些護理人員編造相關數據。再如,壹級護理的患者按要求巡視病房1次,15 ~ 30分鐘,密切觀察病情變化,並做好記錄。但壹個護士值班,往往要負責幾十個病人的管理。僅在輸液期間更換液體就能讓護士忙起來,所以她不記得,所以她做得更多。嘿,賈加?妳怎麽了?/P & gt;
1.3住院病人管理存在隱患。住院病人應自覺遵守醫院的規章制度,服從醫務人員的管理。但也有部分住院患者不理解、不服從,未經主管醫生允許擅自離院或未按時復診。壹旦發生事故,必然會引發法律糾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