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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對個人的影響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並作出判決的活動。簡言之,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適用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被告是指因行政行為的實施,使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相對人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主體的侵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方。

我國行政主體理論是為了解決行政訴訟實踐中被告資格認定的需要而提出的。因此,受上述傳統研究範式的影響,我國行政訴訟被告必須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壹般認為,行政主體必須是具有行政權力的社會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使用,並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是指根據憲法和組織法設定的具有職權的行政主體,外延非常廣泛,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局、廳、辦和國務院其他部門;海關總署、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具有獨立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文物局、國家鐵路局等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等政府機構。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是指憲法和組織法以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行政職能的主體。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內設機構,以及國務院直屬機構(如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是由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的。至於行政機關以行政規範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或者行政行為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能的,應當視為委托,受委托機關不屬於行政主體。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通知銀行從行政機關賬戶中劃撥應當返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繳納的款項;

(二)逾期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處以每日五十元至壹百元的罰款;

(三)行政機關拒絕執行擬公布的情況;

(四)向行政機關的監察機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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