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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去居委會辦公室鬧事違法嗎?

故意到居委會辦公室鬧事,屬於違法行為,妨礙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秩序,需要對主要參與者和組織者予以行政拘留。構成尋釁滋事罪,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是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嚴重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制造事端,毆打、傷害無辜群眾,肆意挑釁、欺淩、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公共秩序對於壹個國家的發展非常重要,但是壹些不法分子為了自己的私利,將來會破壞公共秩序,給國家和社會造成很大的傷害和負擔。對居委會有什麽投訴,壹定要理性處理。可以給上級寫信,公然鬧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秩序,致使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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