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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法和古羅馬法有什麽區別?

“古希臘法”不是壹個國家法的概念,但就其他領域而言,它是指古希臘世界(古希臘奴隸城市和希臘時代)存在的所有法律規範。

特性

第壹,古希臘法律不是壹個統壹的法律體系,而是古希臘城邦各種法律的組合。

二是古希臘法律多為具體規範的積累,缺乏抽象概括和分析,未能形成相對系統、成熟的成文法典。

第三,古希臘法律有很強的哲學基礎。

第四,古希臘法律中的公法比私法更發達。

第五,古希臘成文法出現較早。

所謂羅馬法,是指羅馬奴隸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於羅馬奴隸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奴隸主為了維護自己的階級統治,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整理,並以編纂的形式固定下來,以維持自己的統治地位。當時他們先後編纂了《查士丁尼法典》、《帝國法律階梯》、《論集》和《新法》,在中世紀被稱為國法。它是歷史上最完整的成文奴隸制法典,標誌著羅馬法本身已經到了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它是研究羅馬法的基本依據,也是極其珍貴的文獻和立法資料。

羅馬法學家從不同角度將羅馬法分為四類: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法、民法、自然法;民法和行政法。羅馬法的各種分類方法在歷史上可以借鑒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其中羅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為完備,羅馬私法的結構和體系分為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三部分。屬人法講的是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法定場所,各種權利的取得和喪失以及婚姻家庭關系。屬人法的基本任務是鞏固社會各階級的不同地位,保證奴隸主對奴隸的統治,同時調整自由人內部的社會關系和財產關系。羅馬法中的屬人法將權利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羅馬,自然人有兩層含義,壹是生物人,包括奴隸,二是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包括奴隸。奴隸被視為法律上的客體,而不是權利的主體。古羅馬沒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沒有產生法人的概念和術語。根據民法的規定,法律關系都是人身關系。* * *和民國時期,人們認識到壹些特殊群體享有獨立人格,各種具有獨立人格的群體大量湧現。

個人認為:羅馬法在古羅馬財產權制度中,羅馬人以“物”為客體範疇,在此基礎上,設計了以所有權形式為核心的“財產權”制度,確立了以財產權制度和債權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財產法”制度。羅馬財產法體系的構建是以“物”為基礎的,主要是有形的實物(有形之物)和無形的制度產品(無形之物)。

它體現在事物中,體現在“私人”中,體現在“有形的實物”中,體現在“無形的制度產品”中。這是最早的知識產權“非物質化”法律的體現。

個人觀點:(我不能算,我只是代表自己的想法。!)

在古希臘法律中,公法比私法更發達。在古羅馬法中,“私法”比公法更發達。

古希臘法律不是壹個統壹的法律體系。羅馬法相對統壹。

古希臘成文法出現的更早。古羅馬的法律體系是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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