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疑難復雜民事糾紛的調解;
2、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工作,組織管理、教育和幫助社區服刑人員;
3.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
4、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和教育工作;
5.組織法制宣傳教育;
6.組織基層依法治理,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司法所是市(區、縣)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立足基層,接受公民、社會團體和基層人民政府的委托,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提供壹定範圍的法律服務的活動。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業務範圍:
1,應聘法律顧問;
2.代理參加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活動;
3.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4、主持調解糾紛;
5.解答法律咨詢;
6.法律事務文書代書;
7.協助辦理公證事項;
8、協助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等相關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執業要求,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