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查等形式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工程監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壹)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且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風險提示:有上述情形的,責令工程監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7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且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