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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

法律分析:根據現代法治原則,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所謂審判,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糾紛並作出判決的活動。由於要解決的糾紛的性質不同,現代審判大致可以分為刑事審判、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刑事審判解決涉嫌犯罪的主體與國家之間的刑法爭議;民事審判解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爭議;行政審判解決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關於行政法律關系的爭議。刑事審判作為壹種審判,有其特殊的原則、制度和程序。在我國,刑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提交審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的活動。刑事審判活動由審判和判決兩部分組成。所謂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調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確定如何適用法律的活動。所謂裁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證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作出結論的活動。審判是判決的前提和基礎,判決是審判的目的和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以上七人以下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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