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專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專業中介活動;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建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應當作出專門說明。
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不得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書面同意後,由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職業介紹所的工作內容:
1.通過就業調查登記求職者和雇主。
2.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資源信息,推薦合格的勞動者,介紹臨時工,為本單位用工提供指導或咨詢。
3.為城鎮求職者提供就業信息,進行就業指導咨詢,介紹工作單位。
4.為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力提供就業信息,介紹用人單位。
5.向城市居民介紹家庭服務人員。
6.為從事職業教育和就業培訓的單位提供職業需求信息,推薦需要培訓的人員。
法律依據:
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
第六條勞動者享有依法選擇職業的權利。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的勞動者,可憑本人身份證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機構或直接與用人單位聯系求職。
第七條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提供個人基本信息、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狀況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中介機構和用人單位提出與求職崗位直接相關的要求,並出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