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傳播病毒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故意傳播病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傳播病毒,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體為壹般主體,應為已滿16周歲的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3.犯罪的客體是社會保障;
4.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放火、決水、爆炸、投擲有毒、放射性物質等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認定:
1,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但前者必須具有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是犯罪。
2.主觀上,前者由過失構成;後者是故意的。在實踐中,很難區分上述間接實施的犯罪和出於過度自信實施的犯罪。兩個行為人都預見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後果(雖然認識程度不同),都不希望結果發生。然而,前者不想采取任何措施來避免這壹結果,而是聽天由命。危害結果發生與否並不違背行為人的意誌。後壹種行為人采取壹定的措施,或者認為有主客觀條件可能阻止結果的發生。只是對這些條件的高估和輕信,導致了危害結果無法避免,而這種危害結果是違背行為人意誌的。
綜上,故意傳播病毒是違法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
放火罪、擊破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擊破水、爆炸以及以危險方法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
放火罪、擊破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擊破水、爆炸以及以危險方法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前款規定的拒爆罪、過失突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