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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配利潤。

法律主觀性:

1.有限公司的利潤分配辦法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記載,由全體股東在制定和討論公司章程時決定。2.有限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利潤分配方式的,可以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討論決定。全體股東壹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直接決定利潤分配方案。3.綜上所述,可以看出,無論是以公司章程的形式,還是通過股東大會的討論,都需要全體股東協商討論。因此,利潤分配方案的確定和協商是必要的程序。《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理的權利。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第三十四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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