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工程竣工結算的法律規定

工程竣工結算的法律規定

《規範》第16.5.1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完成後,承包人應立即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發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示範文本)》對竣工結算作了詳細規定: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批準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根據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並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

(3)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後28天內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價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後28天內未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折價,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工程,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支付給承包人。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批準後28天內,承包人未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導致工程竣工結算無法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如果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應承擔保管責任。

(6)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有爭議時,按爭議的約定處理。

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實際工作中,當年開工、當年竣工的工程,壹般在全部工程竣工後壹次性結算。跨年施工項目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形象進度分期結算。項目實行總承包;總承包單位將工程的部分或專業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工程價款的結算由總承包單位按規定辦理。

  • 上一篇:高壓平臺新能源汽車逐步量產
  • 下一篇:被公司辭退員工的社保補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