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經市政府批準並公布的殯儀館設置方案;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5.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用設備;
6.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
7.有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8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申請殯儀館審批資料:
1.市政府總體發展規劃批準文件(復印件1);
2.殯儀館建設申請書(原件1份,蓋章);
3 .建設殯儀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蓋章);
4.土地使用權證、地理位置圖及地質特征說明(1份,驗原件)
5.資金信用證明(原件1份);
6.環保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準文件(1份,驗原件);
7.機構名稱及章程(1原件,蓋章);
8.機構運行計劃及說明(1份原件);
9.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國家認可的機構出具的職業資格證書(1復印件,驗原件,蓋章)和身份證(1復印件,驗原件)。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第八條殯儀館、火葬場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殯葬服務站和骨灰堂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公墓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農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