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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疫情暫停對在押人員的審判怎麽辦?

在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刑事案件的審理,包括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同時,要切實註意防止超期羈押。“兩高兩部”出臺《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兩高兩部意見》)。

疫情防控期間,要註意辦案安全,盡量減少人員聚集。

“疫情防控期間辦案,要嚴格依法,嚴格落實隔離和防控要求。”

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書面審查作為審查起訴案件的主要方式,盡量不當面會見犯罪嫌疑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而是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進行,減少人流、聚集和會見、談話。對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和起訴,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完成。因疫情不能在法律規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審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長時間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據此,在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刑事案件的審理,包括適用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同時,要切實註意防止超期羈押。

法律信息:

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期限的規定,以壹審普通程序為例(不針對特殊情況),梳理案件從偵查開始到壹審審結進入訴訟程序所需的期限。從表中可以發現,案件壹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過程還是比較漫長的,從半年到壹年半,兩年甚至更長。

所以對於家人來說,對於這樣的事情壹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當然,壹個長案件並不總是壹件壞事。另壹方面,也可能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不充分,為辯護提供了空間。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第四款規定:“期間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限屆滿日,但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羈押期限以該日為期限屆滿日,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這意味著假期的延長不會導致拘留期的延長。羈押期限屆滿,無論是不是節假日,都必須變更或者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同樣,對於正在審查起訴和審理的案件,疫情也不會對辦案時限產生很大影響。從上表可以看出,檢察機關和法院可以延期辦案。如果算上延長時間,即使疫情影響正常工作,辦理時間對檢察機關來說也是足夠的,不會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超期非法羈押。當然,這種延期要符合法律原因和客觀必要性。

我們應該相信司法機關會依法辦案。疫情只是改變了工作方式,但沒有停止工作。網上辦案、視頻訊問、遠程庭審等都有序進行。

而且,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的《關於辦理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中,也提出在審查起訴階段,羈押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期限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和第三次延長審查期限為限,退回和延長以符合法律規定和客觀需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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