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壹)致人死亡的,從辦理喪葬事宜的規定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
(二)從治療結束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超過前款規定時間的,調解從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結論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
調解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調解的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金額;
(四)各方賠償損失的責任和比例;
(五)補償的方式和期限;
(6)調解日期。
當事人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結論,送達各方當事人。
出交通事故處理:
1,交通事故壹定要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2、寫出事故發生後的詳細書面材料。
3.造成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對車輛、物品的損失進行評估。
4.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事故所有人或者主要責任人先行墊付傷者的醫療費用,並出具傷情鑒定證明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聲明。
5、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在5天內,壹般事故在15天內做出責任認定。15後,不服處理決定者,向上壹級事故處(室)申請重新鑒定。
6.事故雙方當事人的壹至二名代表應當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公室參加調解。
7.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認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日。帶上各種發票、票據、評估筆記等證明材料。
8、工傷,從治療終結或傷殘調解之日起,期限為30天。帶上各種票據,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明等。,以及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員贍養證明。
9.死亡的,調解從喪葬事項確定之日起開始,期限為30日。家屬帶各種票據,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證明,家屬證明等證明材料。家屬不能參加調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要出示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手續。
10.經調解達成協議,雙方簽字後結案。並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書面文件。
11.調解期滿,第二次調解仍不能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將終止調解。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