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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汙染的識別標準

精準識別“小散亂汙”企業:不到位、不符合排放標準的磚窯、石灰窯、攪拌站、水泥廠;有小畫、畫技術但無收藏設施的企業,如小木器廠、小家具廠;無手續的砂石、淤泥、粉煤灰、粉煤灰等破碎行業,無手續的板材加工、鋸石業;管理混亂、汙染嚴重的廢品收購站;管理混亂,汙染嚴重的是產生油漆、廢油卻沒有處理設施的車庫;產生廢氣、廢水或危險廢物的企業,管理混亂,沒有汙染防治設施;

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建立和完善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推進工業綠色升級的意見。加快鋼鐵、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紡織、造紙、皮革等行業綠色轉型。實施綠色產品設計,構建綠色制造體系。大力發展再制造產業,加強再制造產品的認證、推廣和應用。建設資源綜合利用基地,推進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潔生產,依法對“雙超雙耗”行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完善“散亂汙”企業認定辦法,落實關停取締、整合搬遷、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實施排汙許可證制度。加強工業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管理。

“小散亂汙”企業有以下三個特點:

1,規模小,技術差。多為家庭作坊式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包括有色冶煉加工、橡膠生產、制革、化工、陶瓷燒制、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炭素生產、石灰窯、磚窯、廢塑料、石材加工,以及印刷、家具等涉及使用塗料、油墨、粘合劑和有機溶劑的小型制造加工企業。

2.分布比較分散。多分布在農村和城鄉結合部,位置比較隱蔽。此類企業分布不符合我市產業布局規劃,不在產業集聚區,且多為無證、證照不全、違法建設、非法經營。

3.汙染環境。可分為超標排放“汙染”的涉氣企業和超標排放“汙染”的涉水企業。這類企業沒有任何汙染處理設備,產生的汙染物直接排入大氣或河流,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汙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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