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是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壹般秩序;良俗是指良好的習俗,是指壹個國家和社會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壹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序良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普遍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序良俗的簡稱。
所謂公共秩序,即社會的普遍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良好的風俗習慣,即壹般的道德觀念或良好的道德習慣,包括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良好的社會習慣。公序良俗是法國、日本、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中國澳門和中國臺灣省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公序良俗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運用,在民事審判中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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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基礎:公序良俗原則的基本理論基礎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和“權利不可濫用”的辯證統壹“法無禁止即無禁止”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則和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可以自願選擇滿足或有利於自身利益的行為。“權利不可濫用”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其行為應符合良好的風俗習慣,不損害政治國家和公民社會的壹般公序良俗要求。特別是當法律不足以評價主體的行為時,公序良俗原則可以限制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和權利濫用。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壹直強調“道德教化”的作用,造就了中國法制強調倫理道德的法律精神。
社會基礎: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公民的社會生活和交往日益繁榮和復雜,這是適用公序良俗原則的社會基礎。公序良俗來源於民事法律調整的固有缺陷,即民事社會生活交往的廣泛性、復雜性和不穩定性與法的不竭性之間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則的任務就是解決這壹矛盾,從而彌補法律的不足,維護公眾的利益,實現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