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廈門市工傷鑒定咨詢電話。
0592-12333。
二、廈門市工傷認定的依據
1.《社會保險法》(主席令第35號)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
3.《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鄭民[2011]80號)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社會保險部門可以委托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工作;
4.經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福建省公務員、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任敏社文〔2015〕378號)決定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
5.《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壹步明確工傷省級管轄的通知》(社文[2017]200號)
明確管轄:在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出臺前,省級參保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其他參加工傷保險的省級中央工業單位、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企業和其他性質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三、廈門市工傷認定條件
1.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2.市級參保企業;下屬建築企業;廈門省級參保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