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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公安機關報備的民航安全檢查規則有哪些?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乘機身份證件或者乘機憑證的。

(二)冒用他人乘機身份證件或者乘機憑證。

(3)攜帶或托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

(四)攜帶或者托運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民用航空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經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機構提示後拒不改正,擾亂秩序的。

(五)在行李、物品中藏匿、攜帶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民用航空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擾亂秩序的。

(六)偽造、變造、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條件鑒定報告。

(7)在航空貨物中以虛假名稱運輸或攜帶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

(8)在航空郵件中藏匿或攜帶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

(九)故意傳播虛假違法幹擾信息的。

(十)對民航安檢工作現場和民航安檢工作進行拍照、錄像,經民航安檢機構警告後拒不改正的。

(十壹)逃避安全檢查或者辱罵民航安全檢查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民航安全工作正常開展,擾亂民航安全工作現場秩序的。

(12)在通關、飛機安全檢查和飛機安全搜查過程中發現可疑人員或物品。

(十三)發現民用機場公安機關監視的犯罪嫌疑人。

(十四)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機構應當采取緊急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發現爆炸物、爆炸裝置或其他重大危險源。

(二)沖進或者堵塞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內的民用航空安檢通道或者安檢口。

(三)在民航安檢現場向民用運輸機場控制區運送物品。

(四)毀壞、損壞或者占用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設施和場地。

(五)威脅民用航空安全並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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