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香港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在壹國兩制的基礎上享有高度自治。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事務的具體安排和實施辦法,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至於政制方面,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壹國兩制”、行政長官負責制、特區政府與立法會的關系、司法獨立、法律保障和基本權利自由。在經濟制度方面,《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以及自由貿易、保護私有產權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在社會事務方面,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文化、環境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等問題,以及與內地的交流與合作。值得壹提的是,《基本法》亦規定了中國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的基本權力和責任。中央政府全面管轄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這種管轄模式既保證了國家的統壹和領土完整,又保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制度是怎樣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制度以英國普通法制度為基礎,采用獨立的司法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由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組成。法官的任免由行政長官行使,但必須由獨立的審判委員會推薦。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了獨立的檢察機關——律政司,負責刑事案件的起訴和審判,並確保司法運作的獨立和公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回歸後重新融入國家治理體系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同時保持原有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建設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既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也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發展繁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長官負責制。行政長官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廣泛接受程度確定,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