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長在電力線附近的樹木關系到人身安全和線路設備的安全。砍伐作業應由電力部門組織,電力部門不需要補償樹木損失。
電業局對電力線路改造不提前補償。根據《電力法》和《電力供需規則》,電力線路電壓為35KV及以下,其用地由村、政府、用戶協商解決。
如果對方侵害了妳的權益,給妳造成了損害,妳可以按照給妳造成的實際損失要求賠償。如有爭議,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架設的電力線下重新種植或生長,不應有任何補償。新建框架的,最低砍伐量不得低於當地拆遷補償標準或者樹木的經濟價值。2021年的補償標準大致如下:
1.被砍的樹屬於所有者。2.非經濟樹木:直徑5厘米以下,每株20元;直徑6-10厘米的每個30元;直徑11-20cm的每個50元;直徑21-30厘米以上的每個80元;直徑31 cm以上的,每株100元。2.經濟林木:直徑10厘米及以下的,每果50元,每果200元;直徑10 cm以上每株80元,有果每株300元;蘋果、梨、棗、果樹在原標準上乘以系數1.5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易爆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燒窯、燒荒;
(三)不得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