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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指定監護人收費嗎?

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基本權利,維護他們的利益,我國規定他們需要由監護人監護。法院指定監護人是確定監護人的壹種形式。作為監護人需要承擔壹些費用,因此,有人可能想問:中國法院指定監護人收費嗎?法律沒有規定什麽是指定監護人:1。指定監護人的程序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五)項所列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有關組織已進入依法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階段。他們不僅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而且有義務根據所了解的信息,主動為當事人所涉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決定並通知被指定人。第二,指定監護原則,無論是法定監護還是指定監護,都是以被監護人為中心的。因此,雖然有關組織在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但是必須遵守壹個原則——有利於被監護人,即應當充分考慮被指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第十壹條的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接觸情況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也必須遵循這壹原則。三。指定監護人的形式根據《人民日報意見》第十七條“可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有關組織的指定監護人,不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這是因為:1。根據《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只有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有權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沒有此權利;2.相關組織是平行關系,壹個組織可以不經其他相關組織同意或協商而作出指定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要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由相關組織指定即可,指定人可以是書面通知,也可以是口頭通知(實踐中以書面通知為好)。《民法通則》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可以采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只要將指定監護的通知發送給指定的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自收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監護被指定人未提起訴訟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生效;提起訴訟,自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根據以上內容,我國民法對法院指定的監護人的收費沒有明確規定,需要人民法院根據具體事實和情節酌情判決。利害關系人對判決結果有壹定爭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異議,申請變更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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