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對孕婦給予了很多特殊保護。女性懷孕時,壹般不允許男性提出離婚;
2.此時女方提出離婚,法院會要求男方按照壹定標準進行適當補償。離婚賠償壹般分為兩部分: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女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重婚;在女方懷孕期間與他人同居的配偶。
離婚婦女在懷孕期間可以爭取以下要求:
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可以提出離婚;孩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適當的經濟補償;損害賠償。
如果女方要求離婚,可以起訴男方離婚,也可以和男方協商離婚。她以在財產分割中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為由,要求法院在財產分割中照顧女方的利益。但婚後懷孕生育並不是獲得賠償的法定理由。因此,原則上,法院將把未出生的孩子和仍在哺乳期的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女方。
如果女方在懷孕期間提出離婚,其處理與普通離婚案件沒有太大區別。此外,該婦女獲得的賠償數額並不是因為她在懷孕期間仍然不在。賠償要看有沒有法定的情節。如果沒有,壹方要求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如果另壹方為了早日離婚,願意賠償或者少分財產,這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82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夫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