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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壹項法律援助無須接受經濟審查?

法律解析:刑事案件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指定辯護,不審查其經濟困難。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刑事法律援助受經濟條件限制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辯護或者允許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條例還規定,上列經濟困難人員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移送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予以協助。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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