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的執行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執行流程有(1)個申請。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四)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五)采取強制措施
。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民事義務人按照執行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執行文書包括依法應當由法院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壹旦確定,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申請人,也稱為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方,被申請人是敗訴方。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
2.人民法院通常的執行方法和手段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
5.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6.迫使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
5.在遲延履行期間,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逾期款項。
9.強制辦理相關產權證過戶手續。
法院強制執行的方法,可以查封、凍結、劃撥被強制執行的熱款,查明對方當事人的隱匿財產,並強制民事義務人在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償還債務,以迫使民事義務人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從而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