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作為壹家美容服務公司,我們壹般會給客戶壹些代金券和優惠券,可以在客戶下次消費時直接扣除相應的金額,還有壹些消費積分可以用現金支付。這部分在確認收入時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回答:根據描述,貴公司在日常生活中給予客戶代金券、折扣、消費積分兌現。憑有效憑證和折扣,客戶可在下次消費時抵扣相應金額的憑證,享有價格優惠或折扣的權利。同時,客戶可以行使這壹權利,也可以放棄。是壹種推廣手段,既不贈送實物,也不贈送服務。因此,根據國稅函[2065 438+00]56號、財稅[2065 438+06]36號和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您的代金券和優惠券不視為銷售行為,您應當按照銷售服務時的折扣金額繳納增值稅,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貴公司未辦理銷售折扣,且未在同壹張發票的“金額”欄註明折扣金額,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金額,則折扣金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
相關法規參考:
《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應當視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將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抵扣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10〕56號)
近期,壹些地區反映納稅人打折銷售商品。雖然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了銷售金額和折扣金額,但折扣金額填寫在發票的備註欄中。允許沖減銷售額嗎?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進壹步明確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納稅人折價銷售貨物,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額的,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打折銷售貨物,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金額,即在同壹張發票的“金額”欄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金額,可以按照打折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同壹張發票的“金額”欄未註明折扣金額,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金額的,折扣金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
《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年第875號)
1.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5)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