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的條款被稱為“見義勇為免於處罰”條款,最早出現在去年2月下旬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民法通則草案三審稿中。
當時規定“除實施緊急救助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第五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審議。當時的審議稿規定“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見義勇為者有重大過失,那麽“見義勇為者因重大過失造成的嚴重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此,有代表指出,雖然在三審稿的基礎上增加了“自願”和“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等字眼,但並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也不夠徹底。
上述代表性意見被NPC法律委員會采納。
12年3月的《民法通則》修訂草案,從舉證責任的角度,對“重大過失”等特殊情況下,救助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進行了嚴格限制:“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被救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對被救助人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但仍有部分國民代表認為,即使要求受助者承擔舉證責任,仍難以完全消除救助人的顧慮。為了改變“老人倒地無人敢扶”的社會現象,《好人法》的規定也應加強對救助人的保護。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關於民法通則修訂草案的報告中,建議刪除“重大過失”這壹但書,以進壹步解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倡導培養見義勇為的良好社會風尚。
據此,今天下午審議的民法通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刪除了此前草案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救助方因自願救助造成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意味著,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依法享有“特殊待遇”,不再需要區分是否存在“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