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許可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機關頒發,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許可證。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權限頒發。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建築施工企業進行生產建設的必備文件,與企業資質掛鉤。取得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投標相應的項目。
擴展數據:
國土資源部發布公告,就《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的意見》征求公眾意見
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壹是完善礦區劃定管理。礦區範圍的確定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應該以已經審核備案的礦產為基礎。
資源儲備報告。礦區範圍確定後,各級登記機關不再受理礦區範圍內其他新的采礦權。
申請。礦區儲量期限大型礦山不超過8年,中小型礦山不超過4年。
二是規範礦業權設置,繼續審批登記管理。申請采礦權的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除了三個案例,
新立采礦權不得與現有采礦權的垂直投影範圍重疊。采礦權設立和延續的采礦許可證原則上按照
礦井建設規模的大小分別給定為30年、20年和10年。
三是規範和完善礦業權變更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礦權不予辦理變更轉讓登記:
1.采礦權部分轉讓或變更的。
2、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或礦產資源規劃屬於應關閉的礦井。
3.根據國家相關規定
屬於禁采區。
4.采礦權抵押期間。
5.采礦權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被法院查封、扣押,或被公安、審計、稅務、檢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采礦權原則上不得分離。因開采條件變化等特殊原因確需分離的,應當符合礦業權區劃。第三類礦種的采礦權不得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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