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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超資質標準:企業註冊資本3億元以上。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企業近三年年均工程結算收入15億元以上。企業的其他條件符合壹級資質標準。壹級資質標準:企業近5年承擔過下列11項目中的6項以上,工程質量合格。沿海3萬噸級或內河5000噸級以上的碼頭;5萬噸級以上碼頭;水深> 5米的防波堤大於600米;沿海5萬噸級或內河1萬噸級航道工程;1000噸級船閘或300噸級升船機;500萬立方米以上的疏浚工程;400萬立方米以上的土地復墾項目;654.38+50萬平方米港口堆場工程;堤防護岸工程1000米以上;3萬立方米以上的水下炸礁清礁工程;沿海單項合同額6543.8億元以上或內河5000萬元以上的港口、航道項目。壹、企業應具備下列三項中的兩項以上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1,高度超過50米的打樁船或高度超過200噸的起重船;

2、1500立方米/小時或8立方米以上鏟鬥容量的挖泥船;

3.GPS、測深儀(多波束或雙頻)或全站儀。二、水運工程施工企業的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壹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8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的經歷。管理經歷,並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高級職稱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壹級註冊建造師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30人,包括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

3.持證上崗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15人,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含施工員)不少於50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 *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接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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