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壹種人格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偽造。
具體來說,公民的姓名權包括三個方面:
壹、姓名決定權又稱命名權,是自然人決定什麽樣的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
二、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必須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改姓或改名的權利。
三、姓名使用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所以,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重命名的具體步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出變更姓名的理由,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具體規定如下:學齡前兒童改名可以口頭申請,由警方自行掌握。10歲以上兒童應取得其同意,成年人應自行提交書面申請。上學後年滿18周歲的公民,應當變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長審批。18周歲後,本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審核。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成年人改名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財產證明等壹系列問題,所以公安部限制成年人改名,有點麻煩。壹般步驟如下:
1.妳需要提交書面申請;
2.需要妳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3.需要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申請;
4.有的派出所可能會提出壹個月只辦理壹次,而且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
從法理和原則上講,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公民申請更名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和理由,公安部門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公民的更名申請。
所以,只要公民不違反法律法規,是完全自由的,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公安部門不能因為行政不便等原因損害公民的改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