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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造成輕傷後,對方承諾不追究刑事責任。對方應該怎麽寫這份保證書?

這份保函只要求對方承諾不被追究責任。關於這類案件,要看檢察院。案件既然到了檢察院,就不是刑事自訴案件了。對方的承諾對是否起訴沒有影響,但是如果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對方說不會追究妳的責任,法院可以考慮酌情輕判。

法律分析

最好現在就對傷情有個固定的結論。如果構成二級以上輕傷,是刑事責任。所以要把握好尺度,壹次性賠償,所有糾紛壹次性解決。建議找律師起草。傷情達到輕傷(以上)的,可以請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輕傷,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派出所調解不了,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及時報警,申請傷情鑒定。構成輕傷以上的,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立案後,受害人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當然也可以直接起訴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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