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和出口商都必須具有法律資格才能簽訂合同。壹方面,就我國進出口商而言,只有政府批準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才能對其擁有經營權的商品達成銷售合同;另壹方面,對方的進出口商也應具備簽訂進出口合同的能力和資格,具體條件應根據其國內法確定。因為進出口貿易主要是企業之間的行為,而企業的行為必須通過自然人(授權代理人)來實現。因此,應當確定簽訂進出口合同的企業代表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第壹,簽字的自然人必須是其企業的授權代表;
第二,簽字人不能是未成年人,也不能是精神病人。
第二,當事人必須達成壹致。
本協議是根據自願、真實的原則,通過要約和承諾達成的。
三、合同必須有對價和法律上的對價。
對價是英美法系的壹項制度,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的相互支付,即雙方都是為對方而支付的。法國法律強調約因,約因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追求的直接目的。在買賣合同中,對價表現為壹方享有的權利是基於另壹方的義務,雙方應有權利和義務。比如賣家發貨是為了得到買家的付款,而買家付款是為了得到賣家提交的貨物。通過交易,買方得到貨物,賣方得到貨款,這是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對價。買賣合同只有有對價或對價才有效,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四、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必須保證不違法,不違反或危害國家的公共政策,否則無效。
五、雙方的約定必須真實。
合同是雙方意誌壹致的結果。如果當事人的遺囑內容錯誤或者不壹致,或者合同有欺詐、脅迫等情形,不同國家的法律會有不同的處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嚴重誤解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
六、合同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根據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涉外經濟合同的訂立、變更或解除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僅包括正式合同或確認書,還包括信函、電報、電傳和傳真。任何沒有書面形式的東西都是無效的。這也是中國批準參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兩個保留條款之壹。《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不僅要求當事人有行為能力,而且要求合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如有爭議,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根據合同訂立地國家的法律進行判決或仲裁,所以最好在自己的國家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3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