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消費者主要有以下幾種維權途徑。
協商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陳述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爭議得到解決。協商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是壹種快捷、簡便的糾紛解決方式,對消費者和經營者都是壹種理想的方式。實際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就是這樣解決的。
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解決的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運營商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條第1項規定?和運營商協商解決?是消費者和經營者協商解決的法律依據。
在協商解決方案時,消費者應註意以下問題:
鑒於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協商解決建議,消費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妳可以通過投訴、申訴或仲裁或起訴的方式解決爭議。經營者故意拖延、無理拒絕導致消費者財產損失擴大的,經營者除應當滿足消費者的正常要求外,還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鑒於經營者故意推卸責任,認為產品質量問題是生產廠家的事,要求消費者直接與生產廠家協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所以,當消費者遇到產品質量問題,比如經營者推卸責任,認為是廠家的問題,要求消費者直接和廠家協商,消費者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能讓廠家和經營者夾在中間?壹個舞會?踢腿。我們要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