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文件證據的分類
1.書證是指用文字記錄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書證。
2、圖形書證,是指證明案件的書證的圖形內容。
3.符號書證是指以符號為內容,證明案件相關情況的書證。
4.私人書證是指官方書證以外的書證。
5.書證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制作的,作為證明案件有關情況的書證。如會計憑證、結婚證、房產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6.壹次性書證是指以產生壹定法律後果為目的,在書證中記錄或表述的書證。
7.報道書證是指書證中記錄或表達的內容,只反映制作人的知識、感受和經歷。
二、書證的意義
1.有些書證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性質、動機和目的。
2、能鑒別其他證據真偽的。
3.它可以揭露犯罪分子的詭辯和虛假陳述。
4.書證是腐敗等經濟犯罪中不可或缺的證據。
三,紀錄片的特點
1.從認知角度看,書證具有廣義和狹義的雙重屬性。狹義的書證主要是指文件,即以書面材料為本質特征的書證,而廣義的書證則包括壹切能夠通過其客觀載體反映特定思想內容的包括文件在內的物質材料。在壹般證據法意義上,書證從廣義上界定其概念。
2.書證必須是文字、符號或圖案等記錄或表達人們特定思想內容的物質材料。而且,以某種方式記錄下來的思想內容,要按照通常的標準被人們所認識和理解,要作為傳播信息資源的必要媒介。
3.書證之所以容易被普通人理解,是因為它所包含的實體具有明確的思想內容。
4.書證不僅內容明確,而且形式相對固定,穩定性強,壹般不受時間影響,易於長期保存。
5.書證是物質的,基於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必然反映壹定的物質材料作為其客觀載體。
6.書證具有思想性、客觀性、真實性和與案件的關聯性。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