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壹)撤銷權行使的啟動1。應相關方的要求啟動。《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撤銷行政許可。2、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在執法檢查過程中,或者群眾舉報,發現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必須啟動撤銷行政許可程序。(2)借鑒《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啟動行政許可撤銷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承辦案件,承辦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人員實行回避制度。(3)調查取證主要包括兩類證據,壹類是事實,壹類是法律法規,收集撤銷的依據。(四)調查結論承辦單位收集相關證據後,應當寫出調查結論報告,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建議等內容。(五)聽證應當參照《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四節的有關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六)作出決定,填寫《撤銷行政許可審批表》,將聽證筆錄連同案卷報主管縣長審批,作出是否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制作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撤銷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包括撤銷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自收到撤銷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七)以上內容,部門有具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請參照部門法。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具備哪些條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必須是履行對外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2)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權需要取得明確授權。憲法和相關組織法壹般將行政權授予各級行政人民政府,各級政府根據管理需要設立不同的行政部門承擔相應的行政職責。(3)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許可權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行政權限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壹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三。行政許可可否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以上是關於申請撤銷行政許可程序的相關介紹。對於行政許可的撤銷,要了解相關的程序和效力。只有符合法定程序,才能撤銷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