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主要職權是:立案權、偵查權和執行權。
第二,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法律監督權)。人民檢察院之間是上下級領導關系。各級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檢察長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如果檢察長不同意多數人對重大問題的決定,可以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是:偵查權、批準逮捕權、決定逮捕權、公訴權、訴訟監督權。
第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組成,構成完整的審判機關體系。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是:偵查權、批準逮捕權、決定逮捕權、公訴權、訴訟監督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壹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