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可以按照中國人與中國人之間的民意測驗決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壹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第八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結論之日起十日內書面申請。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法律客觀性:
(壹)《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相關內容包括: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相關內容如下: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時,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沒有人員傷亡且事實清楚、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並在記錄事故情況後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屬於前款規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要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調解損害賠償糾紛。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雙方當事人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調解申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喪事辦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調解;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天。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送各方當事人。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