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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有哪些表現形式,作用是什麽?

建築法規有兩種表現形式:法律創造和外在表現。我國的建設法規是法定形式,主要可以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和國際公約七大類。

建築法規的表現形式有:

1.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行政法規,包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部門規章,包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許可證管理辦法》、《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發布的《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建築法規的作用:

1,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建築業相關法律法規頒布後,建設行政單位對建築業的監管力度有所加強。比如《招標投標法》頒布後,我國的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開始步入正軌,相關活動更加公平。

此後,招投標的發展使建築行業的交易具有了競爭性,在壹定程度上減少了通過賄賂等行為獲取土地的現象。工程預算也更加合理,法律法規也有效提升了建築質量。

不僅如此,還要加強建築行業各單位的市場準入控制,明確規定施工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行業準入,如《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這些法律規定不僅可以提高建築業的整體素質,還可以有效地補充原有的壹些法律空白,使建築業的健康發展得以順利實現。

2.它可以規範和指導建築活動。

人類在社會中的壹切活動都需要在壹定的規範下進行。建築活動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各方面的活動也需要法律的約束。《建築法》等相關建築法律法規的頒布,給建築行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形勢,從禁止、授權、強制等角度對建築活動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建築活動的各個方面都是在法律的指導下進行的。建築法規本身也在這些活動中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使合法行為得到保護,非法行為受到懲罰。這些方面為建築活動的順利開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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