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監督權的原則如下:
1,堅持黨的領導;
2.堅持依法行使職權;
3.堅持民主集中制。
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權力機關。它有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以及壹府兩院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壹條為了保障NPC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行使監督職權。
第四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應當根據下列方式反映的問題確定: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中反映的問題;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相對集中的質詢;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註的其他問題。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專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