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仲裁聽證後發現申請人不合格怎麽辦?
仲裁機構審理案件後,發現申請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終止審理的決定。當事人對終止審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後五日內,發現仲裁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二。仲裁執行案件的管轄類型
執行案件的管轄分為五類:級別管轄、壹般管轄、特別管轄、* *兼屬管轄和移送管轄,具體如下:
1,級別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而言,執行管轄中的級別管轄與案件的審判管轄密切相關。審判管轄級別確定得越高,執行管轄級別也相應確定得越高。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而言,和解或處理的機構級別高,執行法院的級別也相應高。
2.普通管轄是指根據審理壹審案件的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執行標的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完成行為的所在地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
3、特殊管轄,是指強制執行船舶,由船舶港口或所在地法院確定強制執行案件。
4、* * * *具有管轄權,是指對同壹執行案件有兩個以上法院具有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活動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但當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如何解決管轄權沖突,最終確定管轄法院。
以上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仲裁機構審理後發現申請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終止審理的決定。當事人對終止審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繼續咨詢,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