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不是本地人。按公司規定,這個證不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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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在不同的地方被剝奪了免費的公共交通。
公交客運公司:非本地戶籍不得享受優惠
事情是這樣的。余某某,出生於1963,肢體四級殘疾人,戶籍地為內蒙古赤峰市。2014年7月3日,余某某到南京探親。當天,他在玄武湖站等35路公交車。上車時,余某某向該車司機出示中國人民殘疾人證,要求免費乘車,但司機拒絕,雙方發生爭執。
余某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賠禮道歉並承認錯誤;賠償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損失* * * 45254.6元。
被告某公交客運公司辯稱,根據2012年8月6日發布的《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殘疾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實施意見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具有南京市戶籍的殘疾人應持殘疾證在相關場所開通市民卡或公交卡免費乘坐功能,刷卡免費乘坐公共汽車。該公司根據殘疾人刷卡次數統計了殘疾人免費乘車的次數。國家和江蘇省並沒有規定全國所有殘疾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享受免費乘坐公交的待遇。對於非南京戶籍的人,只持有殘疾證,不享受南京免費乘坐公交的待遇。
法院:
公共交通公司侵犯了殘疾人免費乘車的權利。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為,殘疾人享受公交優惠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第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殘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優惠。公交客運公司作為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本著保障殘疾人享受各種社會福利的原則,給予其他地方的殘疾人更加簡便靈活的免費乘車手續。某公交客運公司在某地拒絕免費乘車,侵犯了殘疾人免費乘車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判決某汽車客運公司賠償2528元。
法院發布了司法建議:
制定更加方便殘疾人免費乘車的相關制度和政策。
本案審結後,玄武區法院還向南京公交總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相關職能部門在依法兼顧公交企業經濟利益的同時,牽頭制定更加方便殘疾人免費乘坐的相關制度和政策,通過司法建議進壹步延伸對殘疾人的司法服務。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家庭生活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在實踐中,壹些地方文件仍未能有效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的規定,在地方文件未規定非本地戶籍殘疾人享受優惠乘車的情況下,依法判決,充分保障了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的權益,落實了法律法規賦予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此案還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殘聯發布的殘疾人權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